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研商策定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
政策,特設兩岸農業政策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政策之審議、規劃、協調及整合。
(二)兩岸農業協議之策劃、協商、執行及因應之審議。
(三)兩岸農產貿易管理及市場拓銷政策之審議。
(四)兩岸農業投資管理政策之審議。
(五)兩岸農業產業、技術、防疫檢疫(檢驗)等交流及農業智財權管
理政策之審議。
(六)兩岸農業人士交流政策之審議。
(七)緝獲大陸走私農產品之處理原則之審議。
(八)兩岸農業中長期、年度交流及合作計畫之審議。
(九)大陸農情之蒐集及研析。
(十)其他兩岸農業有關之重大案件審理及糾紛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另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主任秘書。
(二)企劃處處長。
(三)畜牧處處長。
(四)輔導處處長。
(五)國際處處長。
(六)科技處處長。
(七)農田水利處處長。
(八)農糧署署長。
(九)漁業署署長。
(十)政風室主任。
(十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十二)林務局局長。
(十三)水土保持局局長。
(十四)農業金融局局長。
(十五)主任委員指定或聘請之人員。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企劃處處長兼任。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企劃處經濟研究科辦理,各相關機關(單位)處理
大陸事務人員協辦。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產、官、學界相關專業人員列
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依行政程序分行有關機關(單
位)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與受邀列席會議之學
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