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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法第32條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案件,其違規之竊占經營人或使用人已依限完成改正之後續處理與維護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1186253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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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案件,其違規之竊占
經營人或使用人,已依同法第八條規定依限完成水土保持處理,且經主管
機關檢查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即完成該案土地水土保持處理之義務
;至其後續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由同法第四條所定水土保持義務人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