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資字第1120152440號函
法規體系: 資訊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設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
  (一)本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研議。
  (二)本部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審議、評估及推展。
  (三)審核本部個人資料風險分析結果及風險處理計畫。
  (四)審核本部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監督執行。
  (五)其他本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由
    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之主管、副主管或簡
    任以上熟悉單位業務之人員派兼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主
    持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本部相關單位、所屬機關(構)人員、相關機關
    (構)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資訊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日常事務。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資訊司統籌;為強化幕僚功能,並得邀請本部相關
    單位人員參與。


六、各單位應就業管個人資料檔案進行風險分析,每年定期將風險分析結
    果依資訊司提供之格式填送該司彙整,再由資訊司依風險分析結果擬
    訂風險處理計畫送本小組審查。
    各單位應落實執行經本小組審查通過之風險處理計畫,並將風險處理
    計畫執行結果併前項風險分析結果填送資訊司彙整。


七、本部同仁應依本小組審核通過之教育訓練計畫,每年接受資訊安全及
    個人資料保護之教育訓練。


八、各單位應指定個人資料保護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二)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三)個人資料保護方針及政策之執行。
  (四)應依業務需求建置及定期維護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清冊,定期提供資
      訊司依個資法公布於網站。
  (五)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九、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聯結,且不得濫用
    ,並應視其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個資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前,
      應詳為審核。
  (二)各單位依個資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時,應事先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可,並應將其利用歷程作成紀
      錄。


十、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業管單位簽奉核定後更正或補充之,並
    以書面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前項業管單位應於簽奉核定更正後,填列個人資料異動處理紀錄表(
    如附表一)確實記錄其事由及經過,送資訊司彙整。


十一、各單位為維護業管個人資料之正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業管
      單位簽奉核定後,刪除、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更正或補充該個
      人資料,並將事由及經過登載於個人資料異動處理紀錄表,送資訊
      司彙整:
    (一)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且無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且無個資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但書情形。
    (三)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


十二、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遭竊取、洩露、竄改、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
      慎、駭客攻擊、非法入侵等危害個人資料安全事件,應依下列規定
      處理:
    (一)立即通知本部資訊司及政風處。
    (二)以最速件級別專簽會辦資訊司,經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可後,即
        時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
        得知悉之方式,通知個人資料受侵害項目、產生之影響及已採取
        之因應措施。
    (三)事件發生三十六小時內復原或完成損害管制,並填報「個人資料
        安全危害事件通報單」(如附表二)送交資訊司。
    (四)事件結案時,應填報「個人資料安全危害事件結案單」(如附表
        三)送交資訊司。
      前項事件涉及電子資訊處理者,本部資訊司接獲通報後,應交由本
      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上網通報至行政院國家資通
      安全會報緊急應變中心。


十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於收受其他公務機關(構)、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警察機關通知(報)其發現或知悉本部所轄管非公務機關有
      疑似個人資料外洩案件之情形時,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
      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本部
      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及機密維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