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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交通費郵電費支給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1003123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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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會務委員交通費支給基準如下:
一、未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萬六千元。
二、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
  (一)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在一千以上者,每人每
      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上年度接受主管機關依補助財務
      困難農田水利會計畫補助該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者,每人每月不得
      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未滿一千者,每人每月
      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第 3 條
會務委員郵電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