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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肥料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1105435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違反肥料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準表.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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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處理違反肥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
明確及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及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者為裁罰時,應審酌違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及所生影響,並依「違反肥料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準表」(如附表)
裁處之。
三、同一肥料登記證查獲之違規行為,自前次違規行為之行政處分送達次日
起超過一年者,重新計算其違規行為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