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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漁業漁船禁止攜帶水上摩托車進出港及作業限制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1128000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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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依據:漁業法第十四條
主旨:訂定「特定漁業漁船禁止攜帶水上摩托車進出港及作業限制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特定漁業漁船出海作業不得以水上摩托車作為輔助工具,且不得攜
    帶進出港。
二、違反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