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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赴海盜可能活動海域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11331241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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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漁船,包括作業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


三、漁船赴海盜可能活動海域作業,禁止通過或進入以下海盜頻繁活動之
    海域範圍:自肯亞東岸沿南緯 4  度向東延伸至其與東經 44 度交會
    處(A 點),再向東北方延伸至北緯 0  度(赤道)、東經 49 度交
    會處(B 點),再延伸至北緯15度、東經 61 度交會處(C 點),再
    沿北緯 15 度向西至葉門東岸(如附件)。


四、違反前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
    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
    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