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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指定人工飼養鴕鳥為家禽與人工飼養鴕鳥應辦理畜牧場登記之規模及主要畜牧設施設置標準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0930040237號
法規體系: 畜牧目/家禽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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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畜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人工飼養鴕鳥為家禽。

二、飼養規模達二十隻以上之鴕鳥養殖場應辦理畜牧場登記。

三、人工飼養鴕鳥之主要畜牧設施,包括禽舍、管理室、死廢禽或孵化廢
     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防疫消毒設施及畜禽停棲場或
     運動場,其設置面積為每隻鴕鳥十六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