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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89.10.19公告)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890040348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物保護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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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二十三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出入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
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