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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150052651號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本部研發成果之管理與運用,及依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所定執行單位應報本
    部同意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設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以下簡稱智審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研發成果擬申請智慧財產權(國內新型專利、國內植物品種
      權與著作權除外)及終止智慧財產權維護事項。
(二)審議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三)審議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之評鑑及其績效。


三、智審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
(二)部外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智審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派(聘)兼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智審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專家、學者出席
    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五、智審會視業務需要舉行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提案機關(構)、單位之首長(主管)或其代理人於審議該機關(構)、單
    位案件時應列席。
    非屬智審會成員、各審議事項報告人及相關業務人員,不得與會;如
    因特殊原因需列席智審會會議,須先徵得主席同意。


六、智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法定員
    額內調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智審會幕僚業務。


七、出席會議之成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應簽署保密切結書。


八、智審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