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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開挖植穴」及「中耕除草」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21861521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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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水保字
  第1021861521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水保字第
  1021861521號令廢止


法規內文:

核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第1項第 1款「開挖植穴」,係指在
預定種植位置挖掘植穴,其植穴大小以根球兩倍,或其直徑至少比根球大
於30cm;另「中耕除草」,係指在作物生育期中,利用鋤或中耕器在行株
間加以淺耕,使土壤再變疏鬆,兼有除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