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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級農會家畜保險最低基金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00041307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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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家畜保險最低基金額                      單位:新台幣元
家畜種類
最低基金額
家畜基數 (可保頭數)
承保農會
再保農會
縣農會
市農會
省農會
豬
8,000頭未滿
25,000
200,000
100,000
850,000
8,000頭以上,20,000頭未滿
35,000
20,000頭以上
80,000
乳牛
500頭未滿
35,000
70,000
50,000
300,000
500頭以上
60,000
羊
 
30,000
10,000
10,000
15,000
註:1 最低基金額由保險部公積金提撥,如不足時由農會公積提撥。
    2 農業合作社為保險人時比照鄉 (鎮、市、地區) 農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