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建立本會及所屬機關(單
位)海嘯應變機制與強化海嘯災害處理能力,成立本會海嘯災害緊急
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降低災害損失,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之組成,依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開設時機及開設地點: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內政部開
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本會應配合開設本小組,展開應變事宜;本
小組開設地點在本會。
四、本小組機關(單位)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畜牧處:辦理畜禽產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
、救助及報告等事宜。
(二)輔導處:辦理農、林、漁、牧業海嘯災害救助、補助等事宜。
(三)農田水利處:辦理有關農田水利設施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
、評估、處理及報告等事宜。
(四)統計室:辦理農業災情彙整、統計及報告等事宜。
(五)政風室:彙整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人員傷亡情形。
(六)秘書室:彙整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辦公廳舍災損情形,並蒐集
海嘯發展相關資料。
(七)漁業署:負責本小組幕僚作業及辦理漁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
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等事宜。
(八)農糧署:辦理農糧產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
、救助及報告等事宜。
(九)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理動、植物病蟲害防疫應變、搜救犬專案檢
疫,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及報告等事宜。
(十)林務局:辦理林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及報
告等事宜。
(十一)水土保持局:辦理農村社區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
、處理及報告等事宜。
(十二)農業金融局:辦理農、林、漁、牧業海嘯災後重建之低利貸款及
利息補貼等事宜。
五、災前預防
(一)依內政部所定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配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等相關機關建置海嘯潛勢資料庫、進行海嘯潛勢分析等研究。
(二)強化本會主管之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漁港堤防等設施
耐海嘯能力及緊急搶通修機制,並定期維護;該等設施屬地方政府
主管者,本會得視地方政府之需求,提供協助。
(三)建立與各相關機關(單位)間預警通報及災情蒐集聯繫機制。
(四)建立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等海嘯警報傳遞機制。
(五)建立儲備糧緊急供應機制。
(六)策劃督導本會所轄位於海嘯潛勢區域之機關與公(民)營事業機構等
,辦理海嘯緊急應變演練或宣導,分工如下:
1.漁會(信用部以外)、養殖協會、第一類漁港:漁業署
2.農會(信用部以外)、休閒農場:輔導處
3.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處
4.農業金融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融局
5.森林遊樂區、平地森林園區:林務局
6.畜牧場:畜牧處
7.儲糧設施:農糧署
8.其他:依權責分工辦理
六、災害應變
(一)辦理緊急通報作業:
1.對地方政府及農、漁民(業)團體通報:以複式多元將海嘯警報傳
達可能受災地方政府農、漁業機關(單位)或當地農、漁民(業)
團體,請其協助轉達當地農、林、漁、牧從業人員(含外籍船員及
大陸船員)及養殖業者,配合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進行
緊急應變與避難。
2.對海上作業漁船通報:透過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通知各式
漁船,採取在不危及航行及生命安全原則下,立即收妥漁具,儘量
向外海水深充裕、開闊海域避難,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另有指示者
,依其指示辦理。
3.對在漁港停泊漁船通報:透過地方政府或漁會轉知漁業從業人員,
採取在應變時間許可原則下,立即完成整補作業後出港避難,或漁
船(筏)採加強纜繩拉緊固定等相關措施,其餘港內人員儘速撤離
至地方政府所指定之避難地點或地勢較高之安全場所。但中央或地
方災害應變中心另有指示者,依其指示辦理。
(二)海嘯侵襲時之應變處置:
1.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應密切注意海上漁船通聯訊息,將相
關災情以最迅速方式通報本小組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海岸
巡防署等搜救單位前往搜救。
2.本小組接獲相關災情時,迅速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行政院國家
搜救指揮中心、海岸巡防署及地方災防單位等搜救單位前往搜救。
3.本會公務船舶,在應變時間許可下,立即完成整補作業後出港應變
。
4.海嘯危及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建物及人員安全時,本會人員立即
配合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採取避險措施。
(三)海嘯侵襲後之應變處置:
1.海嘯警報解除前:
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應持續廣播,並請農、漁民(業)團
體利用各種通訊工具向農、漁民宣導,持續配合中央或當地地方政
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避險措施。
2.海嘯警報解除後:
(1) 持續透過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廣播,通知海上作業漁
船注意有無遇難漁船,並立即回報電臺,俾利通報搜救單位展
開搜救,本會公務船舶視需要配合投入救災工作。
(2) 啟動本會災情查報機制,調查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辦公廳
舍與農業災損。
(3) 以航遙測圖資進行初步災情研判。
(4) 啟動農路、農田水利設施、林道等緊急搶通修機制。
(5) 妥善處理畜、禽、魚類等動物屍體,避免引發疫病。
(6) 監控農產品供需情形,適時穩定物價,必要時進行糧食調度。
(7) 公告政府災害救助或補助訊息,與相關重建措施。
七、災後復原
(一)辦理農、林、漁、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低利貸款或其他專案措
施。
(二)推動農、林、漁、牧業產業輔導措施及重建計畫。
(三)辦理公有設施及辦公廳舍等復建工程。
(四)辦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漁港等設施復建工程。
八、海嘯應變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