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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紫羅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0105138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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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十字花科紫羅蘭(Matthiola incana.)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中南部地區。
  (二)栽植時間:每年十月定植。
  (三)檢定材料:
    1、以種子送檢,檢定品種和對照品種各三百粒,於六至八月送達檢定
        機構。種子需於同一年或隔年提送二批不同批號來源,每批種子需
        註明採種地區及時間。
    2、申請者所提供之種子,不能經任何藥劑處理或經單重瓣篩選,已篩
        選過的種子需提供後單瓣種子和重瓣種子。
  (四)栽植環境:於簡易塑膠布溫室內進行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則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
      長。
  (五)栽培管理:播種後於本葉二至三枚時期定植,株距十五乘十五公分,
      其餘栽培管理依紫羅蘭慣行栽培法進行。原則上以栽培期之自然溫度
      下,調查各性狀之表現,如有高需冷性開花之品種,則以人工低溫或
      激勃素處理催花,並註記低溫處理或藥劑使用狀況。
  (六)試驗設計: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機。定植數目一百株,逢機取三十株
      調查。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紫羅蘭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
    定機關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
    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