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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0105539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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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肥料檢驗單位之指定作業,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規定之肥料檢驗事項如下:
  (一)肥料規格試驗之事項,指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規定之檢驗項目,包括
      肥料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
  (二)肥料安全性試驗之項目,包括肥料作物毒害試驗、微生物肥料生物毒
      性及環境生態試驗。
  (三)肥料效果試驗。

三、本會指定所屬農業試驗機關(構)為肥料檢驗單位。本會得視業務需要
    自行或依申請指定其他檢驗機關(構)為肥料檢驗單位。

四、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等檢驗機關(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
    向本會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
  (一)具備肥料檢驗事項儀器設備、操作、品管能力及專業試驗人員。
  (二)一年以上相關執行實績。

五、依前點向本會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者,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
    關資料:
  (一)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負責人及品管負責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專業試驗人員任職、學經歷及必要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五)儀器設備清冊及平面配置圖。
  (六)敘明申請項目。
  (七)具有申請項目十五組以上實際檢測數據及相關品管圖表。
  (八)檢驗室管理手冊。
  (九)近一年相關執行實績。
  (十)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六、本會辦理肥料檢驗單位指定審查時,得組成審查小組或肥料技術諮議會
    ,採書面或實地審查方式為之。七、本會依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者
    ,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本會得受理
    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三年。

八、肥料檢驗單位於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請本會備查:
  (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品管負責人變更。
  (四)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五)歇業。
    肥料檢驗單位之主要儀器設備設置地點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指定。


九、經指定之肥料檢驗單位,本會得以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進行查核,肥料檢
    驗單位應予配合。
   前項查核結果有缺失時,肥料檢驗單位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十、肥料檢驗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應撤銷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
    指定資格:
  (一)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所檢附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出具之檢驗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肥料檢驗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廢止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
    指定資格:
  (一)歇業。
  (二)未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依限完成改善。
  (三)其他足以影響指定資格之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