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諮詢審議肥料技術事項,特設肥
料技術諮議會(以下簡稱肥料諮議會)。
二、肥料諮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諮議肥料研究發展事項。
(二)審議肥料檢驗之作業程序、肥料檢驗方法、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等
事項。
(三)審查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事項。
(四)審查肥料效果試驗、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等事項。
(五)諮詢審議其他與肥料技術有關事項。
三、肥料諮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委
員中之本會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遴聘(派)植物營養、環境生態、
農藥、肥料及作物栽培等領域之專家擔任或本會人員兼任。
四、肥料諮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遴聘(派)
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肥料諮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會農糧署編制內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肥料諮議會經常事務。
六、肥料諮議會以每年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委員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者,由召集人事先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前項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依特定肥料諮議事項,召集具相關領域之委員
出席會議。
七、肥料諮議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列席。
八、肥料諮議會之決議事項,應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會議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
九、肥料諮議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
通費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