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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技術諮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01055213號函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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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諮詢審議肥料技術事項,特設肥
    料技術諮議會(以下簡稱肥料諮議會)。

二、肥料諮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諮議肥料研究發展事項。
  (二)審議肥料檢驗之作業程序、肥料檢驗方法、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等
        事項。
  (三)審查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事項。
  (四)審查肥料效果試驗、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等事項。
  (五)諮詢審議其他與肥料技術有關事項。

三、肥料諮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委
    員中之本會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遴聘(派)植物營養、環境生態、
    農藥、肥料及作物栽培等領域之專家擔任或本會人員兼任。

四、肥料諮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遴聘(派)
    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肥料諮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會農糧署編制內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肥料諮議會經常事務。

六、肥料諮議會以每年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委員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者,由召集人事先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前項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依特定肥料諮議事項,召集具相關領域之委員
    出席會議。

七、肥料諮議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列席。

八、肥料諮議會之決議事項,應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會議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

九、肥料諮議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
    通費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