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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延繩釣漁船裝設第二台漁船監控系統輔導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11331784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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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
    裝設第二台漁船監控系統(以下簡稱 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符合下列
    情形者,其漁業人得申請裝設第二台 VMS  補助費:
 (一)原安裝於船上之 VMS  能正常回報船位。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間完
    成裝設第二台 VMS。
 (三)VMS 機型均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
    漁船船位自動發報器」或「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
    赴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
    機型及安裝規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第二台 VMS 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小釣船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
  文件送所屬區漁會或產業公會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費,每艘最
  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補助船數以一百艘為限:
 (一)指定船位通報聯絡人(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
    址、電話、傳真或 E-Mail 帳號)。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VMS 裝機 費之發票正本。
 (四)設定 VMS  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
    外漁協)及本會指定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下載船
    位資料之同意書(如附件)。
 (六)VMS 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 VMS  天線照片各乙張。
 (七)匯款帳號資料。


五、前點申請案件經本會漁業署審查符合規定者,依下列優先順序核發
  補助費至船數額滿為止:
 (一)第一優先:本輔導措施修正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內,未曾接受政
    府補助裝設 VMS  之小釣船。
 (二)第二優先:第一優先以外之其他小釣船。


六、漁業人應維持二台 VMS  均能正常回報船位,依本輔導措施補助裝
  設之 VMS  ,每三個月應由對外漁協測試其訊號是否正常回報。
  如任一台VMS發生故障致斷訊,應於漁船返港後修復並正常回報,
  VMS 未修復而出港作業者,本會得向受補助漁業人追繳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