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漁港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主旨:訂定「漁船筏進出及停泊梧棲漁港管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非本港籍漁船筏之漁業人或船長,應於進港前填具「外港籍漁船筏進
出梧棲漁港申請書」,向臺中區漁會轉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申
請,經許可後始得進港,並依指定之區域泊靠,最長滯港期間以七十
二小時為限。需要延長滯港者,應事先申請,經許可後始得為之,並
以一次七十二小時為限。
二、本港籍之總噸位5以上漁船(CT1以上),應依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
展所指定區域泊靠;總噸位未滿5漁船(CT0)及動力舢舨(CTS),
應依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指定停泊於第一至第四浮動碼頭,各
浮動碼頭位置及船席編號,如附件。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