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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筏進出及停泊梧棲漁港管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01310999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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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漁港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主旨:訂定「漁船筏進出及停泊梧棲漁港管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非本港籍漁船筏之漁業人或船長,應於進港前填具「外港籍漁船筏進
  出梧棲漁港申請書」,向臺中區漁會轉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申
  請,經許可後始得進港,並依指定之區域泊靠,最長滯港期間以七十
  二小時為限。需要延長滯港者,應事先申請,經許可後始得為之,並
  以一次七十二小時為限。

二、本港籍之總噸位5以上漁船(CT1以上),應依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
  展所指定區域泊靠;總噸位未滿5漁船(CT0)及動力舢舨(CTS),
  應依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指定停泊於第一至第四浮動碼頭,各
  浮動碼頭位置及船席編號,如附件。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