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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分類表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11472236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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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修正「動物傳染病分類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修正「動物傳染病分類表」如下:
一、原甲類豬水疱病改列乙類,原乙類羊痘及新城病改列甲類。
二、刪除乙類疾病包括牛囊蟲病等 37 種疾病,新增乙類疾病包括立百病
  毒腦炎、西尼羅熱、紅海鯛虹彩病毒病、陶拉症候群、白點病、黃頭
  病、傳染性皮下及造血組織壞死症、白尾病。原乙類疾病惡性卡他熱
  、鴨病毒性腸炎移列丙類。
三、原丙類疾病 H5、H7 亞型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改列乙類,並修正
    名稱為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5/H7 亞型)。刪除丙類疾病豬丹
    毒等 8  種疾病,另新增石斑神經壞死病毒感染症及腸炎沙門氏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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