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固定式土石流
觀測站(以下簡稱觀測站)建置之作業方式,訂定可供依循之規定,
以利持續蒐集全國土石流觀測資料,並作為相關警戒基準值分析、警
戒作業執行之重要參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作業要點適用於觀測站之新建或遷建,與其儀器設備之建置及調整
作業。
三、建置需求性評估程序
(一)初評:
1.新建站區域初評:該區域或鄰近地區尚無代表性觀測站,經本署土
石流防災中心評估有建站必要,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辦理建站評
估作業。
(1)為本署已公布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或近一年曾發生土石流災害之
溪流,但尚未納入土石流潛勢溪流公布名單者。
(2)擬建站區域屬土石流頻發區,且站址具代表性,能代表該區域及
鄰近類似條件區域的自然環境。
2.遷建站區域初評: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辦理遷建站評估作業。
(1)觀測站運作達五年以上(含五年)且短期無災害之虞者。
(2)觀測站因其他原因須變更地點者。
(二)複評:
1.複評作業由本署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辦理現地勘查,並撰寫
評估報告,其內容應含站址選定及儀器設備初步規劃。
2.新建站複評之評估項目應包括崩塌規模、上游集水區坡度、岩性、
材料破碎程度及植生等項。
3.遷建站複評結果可採下列方式擇一:
(1)全站拆遷:觀測站經評估無繼續觀測必要者,得辦理拆除作業或
遷移他處。
(2)部分調整:為因應觀測業務需求,得調整觀測站儀器屋及儀器設
備之位置、數量、型式等。
評估報告經本署召開審議會議審查有新建、遷建及調整儀器設備必要
者,優先納入年度計畫,據以執行。
四、站址選定原則
觀測站站址選定評估項目應考量用地、電力、通訊及交通可及性等條
件。
五、觀測站儀器設備建置及調整原則
(一)觀測站建站儀器設備之建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
1.儀器設備功能
2.儀器設備設置位置適宜性
3.儀器屋型式
4.電力及通訊傳輸方式
(二)觀測站遷站作業之儀器設備之建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
1.儀器設備功能
2.儀器設備汰換年限
3.儀器設備設置位置適宜性對已達汰換年限之儀器,應逐年進行更換。
六、附則
為辦理各項評估作業執行細節,本署得另訂相關作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