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震災害應變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01871935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減災監測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
    處理地震災害之應變能力,成立本會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以降低農業損失,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之組成,依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成立時機: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地震報告,內政部成立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時,本會應配合開設本小組,展開應變事宜。

四、本小組幕僚分工及設置地點:本小組幕僚由水土保持局主辦,地點設
    於本會。

五、本小組進駐機關(單位)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會秘書室及所屬各機關:
    1.依內政部「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規定,辦理公有
      設施及辦公廳舍耐震能力評估。
    2.訂定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及應變計畫,並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
      避難及應變演練。
  (二)秘書室:彙整本會與所屬機關(單位)人員安全及辦公廳舍災損情
      形,並蒐集地震震源、震央、震度等基本資料。
  (三)農田水利處:農田水利防災應變措施、災情之蒐集彙整、評估、處
      理及報告。
  (四)畜牧處:畜禽產業災害查報、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
  (五)輔導處:農、林、漁、牧業災害救助、補助及農漁民災害防救宣導。
  (六)統計室:農業災情彙整統計報告。
  (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病蟲害防疫、搜救犬專案檢疫、動植物
      病蟲害災害查報、蒐集彙整、評估及處理。
  (八)漁業署:漁業災害查報、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
  (九)農糧署:農糧產業防災應變措施與災情之查報、蒐集彙整、評估、
      處理、救助及報告。
  (十)林務局:林班地、林道、林業工程、森林遊樂區等主管業務之災情
      查報、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報告及以航遙測圖資進行初
      步災情研判。
  (十一)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相關業務之災情查報、蒐集彙整、評估、
        處理、救助及報告。
  (十二)農業金融局:農、林、漁、牧業災後重建之低利貸款及利息補貼。

六、災前預防
  (一)強化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
      施、辦公廳舍之耐震能力、及其維護管理,並確保使用機能及建立
      安全檢查機制。
  (二)建立災情通報及聯絡窗口。
  (三)建立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
      施之緊急搶通修機制。
  (四)備妥儲備糧食,輔導農民團體執行蔬菜滾動倉貯計畫。
  (五)訂定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及應變計畫,並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
      避難及應變演練。
  (六)策劃督導本會所轄漁港與公(民)營事業機構等,辦理地震災害初
      期緊急避難演練,分工如下:
    1.漁會(信用部以外)、第一類漁港:漁業署
    2.農會(信用部以外)、休閒農場:輔導處
    3.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處
    4.農業金融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融局
    5.森林遊樂區、林場:林務局
    6.畜牧場:畜牧處
    7.儲糧設施:農糧署
    8.其他:依權責分工辦理

七、災害應變
  (一)蒐集地震震央、規模及各地震度等基本資料。
  (二)啟動本會災情查報機制,調查本會與所屬各機關(單位)辦公廳舍
      與農、林、漁、牧設施及農產品災損。
  (三)以航遙測圖資進行初步災情研判,研判可能引發之複合性災害,並
      預為因應。
  (四)啟動農路、水路、林道等緊急搶通修機制,防止災情擴大,預防二
      次災害。
  (五)妥善處理畜禽魚類動物等屍體,避免引發疫病。
  (六)監控農產食品供需情形,適時穩定物價。
  (七)動員各類志工,協助安置休閒農場、森林遊樂區遊客、外籍漁工。

八、災後復原
  (一)辦理農、林、漁、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低利貸款等措施。
  (二)推動農、林、漁、牧業產業輔導措施及重建計畫。
  (三)公有設施及辦公廳舍等復建工程。
  (四)進行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漁港設施之建設等農、林、漁、牧業復
      建工程。
  (五)成立農、林、漁、牧業技術服務團。
  (六)開設農、林、漁、牧業災後諮詢服務專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