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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管字第1121865928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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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局所屬分局(
    以下簡稱分局) 辦理之工程品質,激勵同仁工作士氣,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本評選作業時程為每年一月底前由分局提送相關資料,並於三月底前
    由本局召開評選會議。

三、本局設置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小組,評選委員九至十二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分內聘委員五人,由本局總工
    程司、保育治理組組長、農村建設組組長、監測管理組組長及政風室
    主任兼任,外聘委員三至六人。外聘委員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派,
    為具有工程經驗之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幕僚作業由保育治理組指派人員兼任,負責資料彙整、評選會議召開
    、成績計算與結果核定等事宜。

四、評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料提送:各分局提送前一年工程查核、本局工程督導、本局抽驗
      工程品質、分局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節能減碳及自行測
      設推動情形之成績,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績
      優分局評選評分表」(附件)進行評分並檢附佐證資料,由本局彙
      整後進行評選。
  (二)分局評分項目及權重如下: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查核之工程平均分數,占百分之二十五。
    2.本局督導小組督導之工程平均分數,占百分之三十五。
    3.本局委託之專業服務廠商抽驗工程品質,占百分之十五。
    4.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及工程數量,占百分之十。(需檢附
      佐證資料)
    5.節能減碳執行情形績效,占百分之五。(需檢附佐證資料)
    6.自行測設執行情形之績效,占百分之十。(需檢附佐證資料)
    7.分局若無工程會及農委會查核分數者,該權重併入本局督導小組督
      導之工程平均分數權重計算。
    8.以上六項成績由分局評分後,送本局評選。
  (三)本局評選項目如下:
    1.分局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節能減碳及自行測設執行績效與成
      果。
    2.分局評選年度獲工程會頒發金質獎,特優者每件總分加八分、優等
      者每件總分加五分。
    3.分局評選年度獲農委會頒發優良農建工程獎者每件總分加二分、入
      圍獎者總分加一分;並以總分加五分為限。
    4.分局如有工安意外發生,依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工程事故,每
      件分別扣總分一分、三分及五分。
    5.如有工程品質相關事件經媒體報導致影響機關形象及信譽,分局未
      善盡處理之責,至多扣總分五分。
    6.另如有工程品質有關之風紀事件發生者,視情節予以扣分,且不得
      評選為績優分局。
    7.本局依以上五項進行成績計算後,由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小組及
      局長進行綜合考評。

五、經核定工程品質績優前二名之分局,本局得於適當之公開場合予以表
    揚並頒發獎項。
  (一)獲選為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者,主辦課課長記嘉獎二次,相關業務承
      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二)獲選為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者,第一名頒發新台幣五萬元獎勵品、第
      二名頒發新台幣三萬元獎勵品。

六、經本局評選成績未達八十分者,該分局應提出專案檢討,提本局主管
    會報報告,並減少年度執行計畫經費及工程管理費專案補助。

七、相關所需支出及獎項費用,由相關工程計畫之工程管理費或業務費項
    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