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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偶蹄類動物恢復注射口蹄疫疫苗,並應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01473032號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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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澎湖縣偶蹄類動物恢復
注射口蹄疫疫苗,其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獸醫師(佐)及動物用藥品販
售業者應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規定使用口蹄
疫疫苗,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農防字第○九六一四七二二一六號公告,並自
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