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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份二山地震國家紀念地人車管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監字第1121858837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減災監測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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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以保障九份二山地震國家紀念地(以下簡稱九份二山園區)用路
    人生命安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管制執行單位
    南投縣國姓鄉公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三、管制時機
  (一)農業部發布南投縣國姓鄉南港村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二)管制執行單位認有其他致生災害之虞者,得視現地實際情況進行管
      制。

四、管制點
    人車管制點如管制點分布圖所示(詳附圖),管制執行單位可依實際情
    況調整管制點位置。

五、管制作業
  (一)南投縣國姓鄉公所啟動九份二山園區內各LED 管制號誌,如管制點
      分布圖所示(詳附圖),並副知南投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及農
      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
  (二)管制執行單位進行管制作業,限制、禁止民眾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南投縣國姓鄉公所通知九份二山園區委外保全人員協助進行管制作
      業。

六、管制作業解除
    管制執行單位依據現地實際情況或參考農業部發布之南投縣國姓鄉南
    港村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適時解除管制作業,並副知南投
    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