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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綠竹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0104881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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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禾本科(Gramineae)蓬萊竹屬(Bambusa)綠竹(
     Bambusa oldhamii)之植物以營養繁殖的綠竹品種(包含營養系變異)
     。

三、 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分株苗或高壓苗於每年二至四月間定植。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具分株苗定植滿二年以上
        、高壓苗定植滿三年以上之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竹欉各十欉,每欉所
          留二年生產筍母竹的數量,以不超過六支為原則。檢定竹欉外觀必
          須是健康、沒有主要病蟲害感染,且非經檢定單位同意,竹欉不得
          進行任何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設計採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至少二重複,
        每一品種調查欉數至少六欉。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 栽培管理:依綠竹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 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產筍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
     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綠竹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
    定後實施。

九、 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
     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 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
     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際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