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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民學院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2404號函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業推廣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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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優質農業人才,提升農業
    競爭力,整合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專業訓練資源,辦理系統性農業專業
    訓練,並強化農場實習,特依據本會農業人力發展推動諮詢會設置要
    點第六點規定,設農民學院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工作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農業訓練政策之審議。
(二)農業專業能力檢核制度之審議。
(三)年度農業訓練計畫之審議。
(四)農業訓練績效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農業專業訓練事項。


三、本工作小組置成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輔導處副處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農業試驗所派員兼任;其餘成員由
    本會及所屬機關業務單位派兼之。


四、本工作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
    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本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成員應親自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並得邀
    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五、本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輔導處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工作小組日常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輔導處辦理。


六、本工作小組成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七、本工作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
    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八、本工作小組之推動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