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薔薇科(Rosaceae)櫻屬(Prunus L.)之櫻亞屬
(Cerasus)之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十二月下旬至翌年一月下旬。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一月間
,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嫁接存活三年以上或扦插苗五年以上同
株齡之植株各十株送達檢定機構,送檢植株嫁接使用之砧木均需為
同種、株齡二年以上之山櫻花或嫁接可親和之櫻屬植物,嫁接於離
土面高度五十公分以下之主幹上。檢定植株需已含花芽之土團苗(
根部無斷根、受損或經修剪)、外觀健康、活力強且無重要病蟲害
感染者,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株材料必須未經任何藥劑處理。各
項性狀調查均以調查六株為原則。
(三)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
(四)栽培管理:依櫻花慣行栽培法進行。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則可
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管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櫻花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
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