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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91324877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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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
    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
    十一條,為督促仲介機構注重經營管理及提昇服務品質,以維護大陸
    船員仲介秩序,並做為漁船船主選擇仲介機構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依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
    基金會(以下簡稱兩岸漁合會)執行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定之評鑑辦理方式,由兩岸漁合會邀集評鑑委員,以評鑑指
    標(如附表)為基準,依據評鑑指標至仲介機構實地就漁船船主委託
    辦理大陸船員僱用等業務之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
  前項附表係評鑑當年度辦理從事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接受漁船船主
    委託辦理大陸船員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
    僱、送返及離船等事項之仲介機構。


四、本要點所定評鑑對象、評鑑範圍及評鑑期間如下:
 (一)評鑑對象:當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大陸船
        員仲介機構。
 (二)評鑑範圍: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接受漁船船主
        委託辦理大陸船員僱用等相關資料。
 (三)評鑑期間:當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仲介
        機構因故不能於兩岸漁合會書面通知評鑑日期接受評鑑者,應於
        通知書送達後五日內,檢附理由向兩岸漁合會申請更改評鑑日期
        ,其申請更改之評鑑日期不得逾原通知之評鑑日期次日起算十四
        日,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款仲介機構設有分支機構(或服務據點)者,應註明以利一
    併納入評鑑之參考。


五、由兩岸漁合會聘請五人至七人專家組成大陸船員仲介機構評鑑小組(
    以下簡稱小組),協助評鑑相關事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小組委員
    互選之。
  前項小組任務如下:
 (一)評鑑工作之執行及檢討。
 (二)評鑑指標之擬定或修正。
 (三)評鑑成績之審查。
 (四)評鑑成績疑義及爭議申訴案件之處理。
 (五)其他與評鑑工作相關之諮詢意見。


六、仲介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優、甲、乙三等級,仲介機構經評鑑為優級者
    ,由兩岸漁合會頒發獎狀,經評鑑為乙級者,由兩岸漁合會輔導改善
    ,各級分數範圍如下:
 (一)優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九十分以上。
 (二)甲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六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級:成績未達評鑑指標規定之六十分。
  前項評鑑結果由本會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