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
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
十一條,為督促仲介機構注重經營管理及提昇服務品質,以維護大陸
船員仲介秩序,並做為漁船船主選擇仲介機構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依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
基金會(以下簡稱兩岸漁合會)執行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定之評鑑辦理方式,由兩岸漁合會邀集評鑑委員,以評鑑指
標(如附表)為基準,依據評鑑指標至仲介機構實地就漁船船主委託
辦理大陸船員僱用等業務之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
前項附表係評鑑當年度辦理從事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接受漁船船主
委託辦理大陸船員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
僱、送返及離船等事項之仲介機構。
四、本要點所定評鑑對象、評鑑範圍及評鑑期間如下:
(一)評鑑對象:當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大陸船
員仲介機構。
(二)評鑑範圍: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接受漁船船主
委託辦理大陸船員僱用等相關資料。
(三)評鑑期間:當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仲介
機構因故不能於兩岸漁合會書面通知評鑑日期接受評鑑者,應於
通知書送達後五日內,檢附理由向兩岸漁合會申請更改評鑑日期
,其申請更改之評鑑日期不得逾原通知之評鑑日期次日起算十四
日,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款仲介機構設有分支機構(或服務據點)者,應註明以利一
併納入評鑑之參考。
五、由兩岸漁合會聘請五人至七人專家組成大陸船員仲介機構評鑑小組(
以下簡稱小組),協助評鑑相關事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小組委員
互選之。
前項小組任務如下:
(一)評鑑工作之執行及檢討。
(二)評鑑指標之擬定或修正。
(三)評鑑成績之審查。
(四)評鑑成績疑義及爭議申訴案件之處理。
(五)其他與評鑑工作相關之諮詢意見。
六、仲介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優、甲、乙三等級,仲介機構經評鑑為優級者
,由兩岸漁合會頒發獎狀,經評鑑為乙級者,由兩岸漁合會輔導改善
,各級分數範圍如下:
(一)優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九十分以上。
(二)甲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六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級:成績未達評鑑指標規定之六十分。
前項評鑑結果由本會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