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之處罰對象,係指在國內從事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 過程,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中,應確保該農產品有機 品質完整性並應負完全責任者為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