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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91053748號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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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之處罰對象,係指在國內從事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
過程,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中,應確保該農產品有機
品質完整性並應負完全責任者為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