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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府捐助成立之農業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首長董監事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000107975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人事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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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期對政府捐助成立之農業財團
    法人董事長、執行首長、董事、監事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事宜,作適
    當之監督需要,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農業財團法人,指以本會為主管機關,且由政府捐助成立
    之財團法人。
    前項所稱政府捐助,指中央及地方政府(含特種基金)、未民營化前
    之國(省)營機構、公設財團法人、公法人、已結束政府機關(含特
    種基金)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之現金、動產、不動
    產及已解散公設財團法人之賸餘財產等達該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
    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首長、董事、監事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除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原則辦理。

四、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執行首長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衡酌
    財團法人組織規模、業務特性、財務狀況、職務之職責繁雜程度、當
    事人所具資歷、同業間薪資基準及其他相關因素,由財團法人組成薪
    資審議小組審議,提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備查。
    前項專任董事長及執行首長按月、日、時支給之基本薪、加給、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等薪資合計數額,以不超過本會
    首長待遇為基準。
   財團法人兼任董事長,應為無給職。但得酌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其
    數額由董事會通過後,送本會備查。

五、財團法人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每月支給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上述金額者,應敘明
    合宜之理由提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備查。
    公務員兼任財團法人董事、監事職務,其兼職報酬依「軍公教人員兼
    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

六、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執行首長以外之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基準,應合理
    訂定,並依第四點第一項所定程序辦理。如有浮濫情形,經查證屬實
    者,本會依「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