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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擎天鳳梨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91050603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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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鳳梨科(Bromeliaceae)擎天鳳梨屬(Guzmania)
    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
    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地點:台灣南部地區。
(二) 檢定材料:應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送檢具有開花能力之營養株二十株
     。送檢植株需健康無病蟲害,不可做任何化學藥劑處理。
(三) 栽植環境:必須在通風良好,設施環境下遮陰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
     十。栽培適溫為日夜溫二十五/二十度。適當的相對濕度為百分之七
     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以飽和乙炔水溶液或益收(Ethrel)誘導花序,於
     盛花時進行品種特性調查。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則應參考品種說
     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四) 試驗設計:均採完全逢機設計,調查株數至少十株。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 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 性狀調查應依擎天鳳梨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