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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赴進口有機農產品同等性國家查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91071450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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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赴進口有機農產品同等性國家辦理查證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進行查證:
    (一) 向本會提出有機同等性審查要求之國家(以下簡稱申請國),其
    所提申請資料,經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同等性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認有必要赴該國實地查證時,由本會
    洽申請國或申請國駐我國代表處配合我國辦理實地查證。
    (二) 經我國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以下簡稱公告國),依蒐集資訊
    顯示公告國有機管理制度有無法落實之虞時,本會得通知公告國
    或公告國駐我國代表處配合辦理公告國實地查證。
 
三、本會辦理前點事項,得組成查證小組。查證小組成員除由本會指派適
    當人員外,並得自特定評鑑機構、審查小組及具相關技術領域之專家
    學者中至少各選定一人代表參與查證作業。
    前項特定評鑑機構,指本會依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審核
    通過之機構。
 
四、查證小組執行查證對象如下:
    (一) 認證系統:查證當地認證機構或特定符合性評鑑機構。
    (二) 驗證系統:查證(總部評鑑)驗證機構以二家為原則。必要時
         得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驗證機構家數。
    (三)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經營業者:查證(見證評鑑)驗
         證機構所驗證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二家。必要時得增加查證家
         數。
 
五、查證小組執行查證項目如下:
    (一) 申請國或公告國依有機相關法規及技術性規定,執行認證及驗
         證之情況。
    (二) 驗證機構依該國有機管理法規、技術性規定及ISO/IEC GUIDE 65
         、IAF對ISO/IEC Guide 65應用詮釋之文件執行情形。
 
六、查證小組前往申請國或公告國之查證行程,由申請國或公告國安排並
    送我國審查,查證期間所需當地交通費由申請國或公告國負擔,赴申
    請國或公告國之機票、食宿等相關事宜所需經費由我國支應。
 
七、申請國或公告國於查證過程應指派專人全程陪同,並自機場起全程接
    送,查證時當地認證及驗證機構亦須陪同,以確保查證行程順暢及查
    證人員之安全。
 
八、查證作業以使用中文為原則,並由申請國或公告國於執行查證第一天
    備妥相關資料向查證小組簡報(當地認證機構或特定符合性評鑑機構
    之認證作業及評鑑報告),以英文簡報應安排中文翻譯人員翻譯,如
    非屬英語系國家者,於至農產品經營業者實地查證時,該國應安排精
    通當地語言人員以中文全程翻譯。
 
九、查證小組應於返國後三十日內提交中文查證報告,送經本會同意後,
    正式函送申請國或公告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