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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鳳梨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91050472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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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鳳梨科(Bromeliaceae)鳳梨屬(Ananas)鳳梨(
    Ananas comosus Merr.)之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9月至10月間提供苗高 30
           - 45 公分無病蟲感染之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苗株各48株,送達指
          定檢定機構。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植株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
          學物品處理。
     (二) 試驗設計: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至少 4 
          重複。
     (三) 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如需表現檢定品種特性需要,則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
          長。
     (四) 栽培管理:依鳳梨慣行栽培管理法進行。檢定品種特性表現有特
          殊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
          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或檢定機構指定地區執行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鳳梨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