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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不合格標誌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0991502608號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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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
本標誌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
屠宰衛生檢查不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不合格標誌)用於屠前及屠後經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判定不合格之家畜或其屠體,使用時應蓋於明顯位置,並應力求清晰。
三、
不合格標誌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