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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31883658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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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五十三項、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
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五十三項、第十點。


詳見附件「1130913 檢疫規定全文」及各該「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條
件」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