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所定其他應標示之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91052616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肥料標示,除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
    示下列事項:
  (一)廠牌商品名稱。
  (二)製造地(國)。
  (三)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之電話。
  (四)國內製造工廠(場)之電話。

二、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記載、標示學術單位、試驗場所技術
    授權、技術合作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技術授權文號、技
    術合作計畫編號等證明文字。

三、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記載、標示符合有機驗證基準,有機
    農業作物栽培可用、有機農業適用商品資材、驗證機構推薦有機專用
    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證明文件、字號等證明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