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共有農業用地分割取得時點認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0991875147號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規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土地取得應滿二年
,其共有農業用地於「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後
取得,且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後分割者,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
一規定,其土地取得時點應以土地完成分割登記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