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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輔導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91333168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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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裝
    設漁船監控系統(以下簡稱 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延繩釣漁船有下列各款情形,其漁業人得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
    完成裝設 VMS,且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VMS。
 (二) VMS 機型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
    之漁船船位自動發報器」或「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
    赴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
    型及安裝規格」。
 (三)漁船裝設之 VMS 正常回報船位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
    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抽測 VMS  船位正常。


三、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 VMS 補助費:
 (一)屬赴大西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於對外漁協抽測船位後,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對外漁協申請補助費,最高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一)指定船位通報聯絡人(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
    、電話、傳真或E-Mail帳號)。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 VMS 裝機費之發票正本(在國外港口由國外廠商裝機者,其發
    票應經當地所屬轄區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驗證,當地
    所屬轄區無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者,由經濟部駐在當地
    之商務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派駐之人員驗證)。
 (四)設定 VMS 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本會、對外漁協及本會指定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下
    載船位資料之同意書(如附件)。
 (六) 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VMS天線照片各乙張。


五、本會得委託對外漁協辦理裝設 VMS補助金之審核及核發事項,對外漁
  協彙整並審核申請人所有漁船之船位回報資料,合格者送本會複審後
  ,合於補助金發放者,由對外漁協核發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