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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款所稱之一年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900139512 號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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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輔字第 900139512號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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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款所訂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

,係指自借款發生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日起算,至次年同月同日之
前一日終止時,仍未返還或繳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