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農場及中心:
一、繁殖技術課。
二、種苗經營課。
三、品種改良保護課。
四、生物技術課。
五、技術服務室。
六、行政室。
七、農場。
八、屏東種苗研究中心。
第 5 條
繁殖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種苗繁殖及產程管理等技術研發。
二、健康種苗、種子品質驗證之技術開發及應用。
三、種苗處理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四、植物組織培養量產體系及技術研發。
五、優良植物種原繁殖保存及永續利用研究。
六、種子與種苗病源檢測、有害生物診斷、監測與防治技術開發及應用。
七、其他有關種苗繁殖技術事項。
第 6 條
種苗經營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種苗示範推廣及種苗供應作業。
二、種苗品質管制作業。
三、農業機械研發及應用。
四、種子調製技術之試驗及調製作業之執行。
五、種子倉儲管理。
六、其他有關種苗經營及管理事項。
第 7 條
品種改良保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物品種改良試驗研究。
二、作物遺傳資源試驗研究。
三、作物遺傳及育種技術研究。
四、作物抗病與抗蟲性之篩選及檢定研究。
五、植物品種權保護檢定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六、植物品種侵權檢定技術研發及鑑定業務之執行。
七、植物品種檢定須知及侵權鑑定作業流程之訂定。
八、其他有關品種改良及保護事項。
第 8 條
生物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品種與純度鑑定技術研究及應用。
二、基轉轉殖作物種苗之檢測。
三、基因轉殖技術之開發及利用。
四、植物種苗生物技術之開發及應用。
五、生物性製劑開發及利用。
六、其他有關種苗生物技術事項。
第 9 條
技術服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種苗科技計畫管理。
二、植物種苗科技研發成果保護與管理及運用。
三、植物種苗技術推廣傳播業務。
四、植物種苗技術教育訓練業務。
五、植物種苗產業輔導及行政管理業務。
六、植物種苗產業資訊之建立及服務。
七、其他有關技術服務事項。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農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場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管理。
二、農場水資源開發應用研究。
三、農場土地生產力改善之研究。
四、作物量產試驗及計畫生產。
五、作物生產資料庫之開發、資料建置及更新。
六、農場作業機械使用之改良、維護及相關試驗。
七、其他有關農場管理事項。
第 14 條
屏東種苗研究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藝作物種苗繁殖及相關試驗。
二、雜糧作物種子生產及試驗。
三、熱帶植物品種保護性狀檢定作業。
四、熱帶原生花木栽培利用等相關試驗。
五、健康種苗、種子繁殖及試驗。
六、其他有關種苗研究事項。
第 15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