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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2511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組織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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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茶業試驗研究改良及推廣,特
設茶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樹育種、生理遺傳、栽培管理、茶樹保護、茶樹有害生物疫情監測
    與管理、茶園氣象環境、茶園水土保持、茶葉調製用香花作物栽培管
    理及土壤肥料之改進等試驗研究。
二、茶葉製造方法、茶葉保健功效與多元化產品開發、品質鑑定、精製包
    裝貯存及茶葉化學分析之改良等試驗研究。
三、茶園機械、製茶機械及茶園灌溉等試驗研究。
四、茶業資訊與視聽教材、茶業經營與產銷等研究計畫、茶業試驗成果之
    示範觀摩與推廣教育訓練、科技計畫管理與研發成果保護及管理運用
    。
五、茶葉農藥殘留檢驗及茶樹安全用藥教育訓練。
六、輔導各茶區之茶葉產製銷業務。
七、其他有關茶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