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源:菇類培植廢棄包,含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塑膠包裝。
(二)用途:
1. 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內含物可作為有機質肥 料及栽培介質之原料。
2. 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塑膠包裝經分類後,可再利用為塑膠製品原料、鋼鐵廠輔助燃料及塑膠裂解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1. 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栽培介 質、塑膠製品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為輔助燃料者,不受上列之限制。
2. 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者,再利用機構應為 農民、農會、合作社或農業產銷班所附設之堆肥場(舍),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肥料製造業者。
3. 塑膠包之再利用者,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為限,且其產品為塑膠、塑膠粒(塑膠再生粒)、塑膠製品、塑膠裂解油品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輔助燃料者,不受上列限制。
(四)再利用機構在再利用前,應將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內含物及其塑膠包裝加以分類。
(五)再利用為有機質肥料者,再利用機構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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