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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已達畜牧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飼養規模而未領有牧場登記證書者,應依期限提出申辦畜牧場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88) 農牧字第88040106號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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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畜牧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牧字第88040103號
 公告訂定全文 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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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畜牧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飼養規模而未領有牧場登記證書者,應自八
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辦畜牧場登記,逾
期未提出申辦者,將依「畜牧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