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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漂鳥菁英國外見習甄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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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甄選優秀漂鳥學員派赴國外研習農業新知,觀摩友邦農業經營,以
    增進農業技術,提升其農業職能,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農業人力培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漂鳥學員國外見習,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甄選作業由本會委由中華林學會辦理。
 

三、九十六年度甄選派員前往見習之訪問國家、期間及代表名額如下:
(一)德國:暫定二名,訪問期間為一個月。
(二)日本:暫定二名,訪問期間為一個月。
(三)以色列:暫定二名,訪問期間為一個月。
 

四、經費負擔如下:
(一)參加本計畫出國見習學員經費,含國外生活費、觀摩實習費及交通
      費(含往返機票費)等費用,依「中央各機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由本會相關計畫經費負擔三
      分之二,參加人員負擔三分之一。但實際使用經費超過該年度計畫
      出國經費額度者,超支部分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
(二)入選之出國見習學員應自行全額負擔出國之手續費、證照費及健康
      保險費等前款以外之其他費用。
 

五、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參加漂鳥營及築巢營活動取得結訓證書之學員,男性須役畢、免役
      或取得緩徵資格者。
(二)從事農業工作,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
 

六、凡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公告報名期限內,填寫報名表並備自傳、對農
    業之建議文件,連同有關證件,以掛號郵寄至中華林學會(地址:台
    北市重慶南路三段十六巷十號一樓),以郵戳為憑。
 

七、甄選程序如下:
(一)中華林學會就申請者之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合格者送本會複審;不
      符資格者,敘明理由連同報名資料退回申請人。
(二)本會就合格者進行書面複審及口試,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
      專家組成甄選小組審理之。
(三)書面審查依據經歷(占百分之三十)、資料(占百分之十)、自傳
      (占百分之三十)、對農業之建議(占百分之三十)等項予以評分
      。
(四)書面審查通過,由甄選小組依成績擇優按錄取名額二倍人數為上限
      ,通知參加口試。口試依農業知識(占百分之三十)、外語能力(
      英語或日語,占百分之五十)、儀態談吐(占百分之十)、個人抱
      負(占百分之十)等項目評定。
(五)綜合成績依書面審查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
      五十)之比例合併計算成績,並參照報名人員所填擬見習國家及名
      額依成績高低錄取正取與備取,備取名額為正取人數之二分之一。
(六)經錄取人員由本會函知,並依規提出保證書、應負擔之國外見習經
      費及出訪國家來回機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保證金後,正式錄取之。
      正取人員未依限提送保證書及相關資料或因故不克出國訪問時,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八、入選代表之義務與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見習期間應遵守本會、接待國家相關單位之安排及各項規定,且行
      為端正、專心向學。
(二)若學員在外行為不檢,嚴重影響國家聲譽,經接待國提具證明者,
      由其本人或保證人連帶賠償全部補助費用。
(三)不得擅自提前及延後見習期限。確有必要者,得報請中華林學會轉
      本會同意後,以自費方式酌予延長。
(四)返國後三個月內,應向本會及中華林學會提出研習心得書面報告,
      中華林學會據以無息退還保證金。
(五)回國後應接受安排於農業漂鳥營活動中至少三場次以上,將其見習
      所獲得之知識與技術傳授他人,以擴大見習效果。
(六)回國後如未從事農業相關工作二年者,由其本人或保證人連帶賠償
      全部補助費用。
(七)經錄取而自行放棄者,三年內不得重新報名參加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