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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農業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0970010248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綜合規劃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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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推動民間參與農業公共建
    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加強案件之協調、督導及考核,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促參案件,係指本會各機關(單位)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
    (以下簡稱各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
    法)辦理之農業公共建設案件。非依促參法辦理之個案,經行政院核
    示列入促參案件管考系統者,其列管及考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農業公共建設促參案件之列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促參法第四十二條由政府規劃辦理之案件:各主辦機關自提案並
      經本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協調會報同意以促參法辦理之日
      起七日內,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民間參
      與公共投資建設資訊系統」(網址 http://60.248.181.114,以下
      簡稱促參案件管考系統)之「政府規劃促參案件」項下登錄資料,
      並經本會初審及工程會複審同意後,納入列管。
(二)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由民間機構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
      :
      1.屬民間自備土地者,各主辦機關應於民間申請人所提促參案件,
        經審核通過之日起七日內,至促參案件管考系統之「民間規劃自
        行備具土地促參案件」項下登錄資料,並經本會初審及工程會複
        審同意後,納入列管。
      2.屬政府提供土地設施者,各主辦機關應於民間申請人所提規劃構
        想書,經初步審核通過之日起七日內,至促參案件管考系統之「
        民間規劃政府提供土地設施促參案件」項下登錄資料,並經本會
        初審及工程會複審同意後,納入列管。
(三)各列管案件之主辦機關應於每月五日前至促參案件管考系統,填報
      前一個月之執行進度月報表。


四、已簽訂投資契約之促參案件列管及資料蒐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主辦機關應自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之日起七日內,至促參案件
      管考系統項下登錄「新增已簽約促參案件登錄表」,並經本會初審
      及工程會複審同意後,納入列管。
(二)主辦機關應於每年四、七、十月及次年一月之五日前,至促參案件
      管考系統之「新增已簽約促參案件登錄表」內填報簽約當年度各季
      實際總投資金額、創造就業人數、執行進度,以及履約過程所遭遇
      之困難等資料。


五、促參案件列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主辦機關得至促參案件管考系
    統提報解除列管:
(一)民間機構營運滿一年。
(二)於前置作業階段或履約期間,因政策變更、可行性評估或先期規劃
      不可行,或其他事由致停止執行。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解除列管者,於履約期間因故終止投資契約時,各
    主辦機關應主動函知本會。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報解除列管者,經本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案件協調會報初審同意,送本會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推動專
    案小組核定後,由主辦機關敘明解除列管理由,報經行政院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推動會協調小組會議同意,且提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推動會核定後,解除列管。


六、工程會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以滾動式檢討未來四年度預計簽約促參案
    件之民間投資金額,本會應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邀集本會各機關(單
    位)檢討未來四年該機關(單位)業務職掌可配合辦理之促參案件、
    年度民間投資責任額度及以前年度未達成責任額度之原因。該機關(
    單位)所督導之地方自治團體主辦促參案件民間投資金額計入其責任
    額度。
    本會各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預定辦理促
    參案件項目,其民間投資金額應不少於年度責任額度;當年度無法達
    成責任額度之機關(單位),其不足額度將移入下一年度賡續辦理。


七、主辦機關推動之促參案件,經初步評估適法且具政策可行性者,得申
    請前置作業經費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申請格式如附表一。先
    期規劃應以原則性與方向性為重心,考量民間創意與未來經營之調整
    空間。
    前項案件之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應於預定簽約年度四月底前完
    成。


八、促參案件自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公告、甄審、議約至簽約階段均
    應提列預定進度,其實際進度(除簽約管考日外)落後二週以上者,
    各主辦機關應檢討落後原因與需協助解決事項,以書面報告提送本會
    ,必要時提報本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協調會報討論。


九、本會得不定期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實地訪查,各主辦機關應配合提
    出詳細資料與說明。


十、本會各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三日前填報前一年度促參案件辦理
    情形;地方自治團體主辦之促參案件由本會各機關(單位)依權責督
    導並納入該機關(單位)之年度績效考核辦理。考核項目及評核方式
    如下:
(一)考核項目:參考工程會所定之中央各促參案件主要辦理部會年度績
      效考核評分表所列項目,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促參主辦機關
      (單位)年度績效考核評分表」(如附表二)。
(二)評核方式: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五等﹔考核分
      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
      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
      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十一、本會各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各機關自定之獎懲
      標準表等規定,參酌下列獎懲基準,覈實檢討各級單位主管、承辦
      及協辦人員之績效或責任歸屬,並據以辦理獎懲。獎懲基準如下:
(一)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記功二次。
(二)績效考核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記功一次。
(三)績效考核成績列乙等者,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四)績效考核成績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五)績效考核成績列丁等者,最高得記申誡二次。但經本會核定確有不
      可抗力因素者,得不予懲處。
(六)提前完成簽約之促參案件,各級單位主管、承辦及協辦人員得酌予
      獎勵,最高不得超過嘉獎二次。


十二、工程會於每年一月考核中央促參主辦部會前一年度辦理情形,由本
      會促參幕僚單位依本會各機關(單位)所送年度考核資料整理填報
      「中央各促參主要主辦部會年度績效考核評分表」(如附表三),
      並於每年一月五日前提送工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