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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30082475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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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 則

一、預算之執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執行收入預算,應依法切實收納。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外之收入
    應一律解繳,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三、執行支出預算,應依核定計畫秉承革新節約之原則嚴格執行。


四、已列預算之計畫應於年度內依預定進度辦理完成,其支出預算部分,
    除確實具有符合有關規定外,不得任意流用科目、變更計畫及進度。


貳、預算分配

五、收支預算,應依法令編造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收支預算之
    分配,應於預算實施前,由各計畫承辦單位按其核定預算數額,配合
    計畫實施進度,妥為規劃分配,並填具預算分配表,送主計單位彙辦
    。


六、分配預算之編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支出預算,應按期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預算以分
      四期為原則。
  (二)收入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考量其可能收起之時間,依收入來
      源別各級科目,編製收入預算分配表。
  (三)支出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編製支出預算
      分配表。


七、分配預算,應於預算核定後十日內由主計單位彙編,簽報會長核定後
    ,送各單位以為預算執行之依據。


八、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如有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
    定支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應將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
    部或全部暫停動支,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九、年度進行中,為配合計畫實施進度,經費須提前支用時,得申請修改
    分配預算。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前項申請,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修改分配預算之具體理由及資料,
    簽會主計單位陳報會長核准後,再由主計單位重編收入預算分配表或
    支出預算分配表等相關表件,並於表上註明「第Ο次修改」字樣。


參、科目流用

十、各工作計畫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同一工作計畫(指四級科目)之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他有
    賸餘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流用:
  (一)同四級科目內五級科目以下之流用,其流入、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
      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料及理由,簽報
      會長核定後,送主計單位編造科目流用表,據以執行。
  (二)前款科目流用表,應依科目別順序編製,作為年度決算書參考表,
      供主管機關查核。


十一、科目流用之限制:
    (一)依「農田水利會預算編列基準」定有一定比率編列之各預算科目
        不得流入。
    (二)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三)各項工程費及依契約或其他特定用途之經費不得流出。
    (四)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如有賸餘者,亦
        不得流出。


十二、預算科目流用最遲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五日前辦理以免影響辦理年
      決算工作。


肆、財務收支處理

十三、支出各科目(四級以上科目),依法律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或所辦
      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應敘明理由,提經會務委員
      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併入決算辦理。
      前項事項,應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前辦理完成。


十四、所有收入除政府指定特定用途之款項外,均應存入農田水利會財務
      收支處,不得存入未經核定之金融機構。


十五、已列預算之各項收入,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
      。


十六、保管、代收、代管、暫收、預收等收入款項,一律存入財務收支處
      ,並應依規定時限存入且詳確記錄之,不得挪移墊用,並應隨時注
      意清結。


十七、暫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各該年度預算所定經
      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十八、收入預算財源如有短收時,應即檢討支出預算內可暫緩支出項目,
      予以緩辦,以減少支出避免發生虧絀。


十九、長期借款之舉借,應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十、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在核定預算同四級科目內五級科目以
      下,得由會長依業務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十一、有關設定負擔或發生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
        非經主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二十二、員工預借薪津最高以一個月薪資所得額為限,並應自次月起按月
        收回,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預借旅費應於銷差後十五日內收回。


二十三、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
        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十四、各項墊付款除因災害必須緊急支付工程或救濟之支出及經主管機
        關核定之補助款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再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追
        認外,餘各項墊付款仍應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八條規定應
        先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二十五、動支意外事故損失準備時,應專案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
        程序辦理。


二十六、工作站員工因公出差或請假(公假除外)未出勤時,應按日扣除
        其月額旅費。


二十七、會計年度終了後,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
        以前年度應收款。
        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
        契約責任部分,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均須填具保留數額
        表,檢附證明文件,於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簽報會長核定,始
        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前項保留款不得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伍、其他

二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