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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字第0910031486號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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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各
    種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工期為日曆天。但必須限期完工之特殊工程,其核
    算方式,另依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工程預算工期核算規定如下:本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以日曆天計算。
    工程預算工期之核算應繪製施工順序網狀圖,分析各項作業所需之工
    作天,然後依據要徑核算工程所需之工作天;並依據本注意事項附表
    一及附表二分別加計不工作之休息日及預估降雨日數作為施工日數。


四、廠商訂約時應依照本注意事項附表一、附表二,分別計算不工作之休
    息日及預估降雨日數,填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內,並附於契約書內作
    為核算工期之依據。


第二章 日曆天之含意及核算
五、日曆天之含意如下:
   (一)日曆天:包括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即為工程施工期限之總日
                 曆天數。
   (二)工作天:指不計工作天以外之日曆天。
   (三)不計工作天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施工期間受到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
           業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2.因受氣候之影響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3.依習俗不工作之休息日(政府規定之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
           星期假日等)。
         4.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六、不計工作天之核算規定如下:
   (一)受不可抗力之原因影響致本工程全部無法施工或要徑作業不能
         進行者,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用地取得未獲解決。
         2.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
         3.建照申請尚未核准。
         4.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路、瓦斯、油管等設備影響
           施工。
         5.因農田水利會供給之材料或農田水利會供應機具未運達工地
           影響施工者。
         6.因辦理變更設計致要徑作業無法進行者。但經農委會或農田
           水利會通知照常依指示施工者不在此限。
         7.因灌溉、通水致無法進行施工者。
         8.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或其他單位辦理之工程施工,致本工程要
           徑作業需暫停工作者。
         9.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10.因防空演習交通管制致工人不能出工者。
        11.建築或其他需申請勘驗之工程提出申請勘驗後,等待農委會
           派員勘驗,致次階段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12.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行車情況而停工
           者。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時,仍應計算工作天。
   (二)受氣候原因影響要徑作業者,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雨天:日降雨量超過五公厘。
         2.因颱風、水位暴漲、大浪或地震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
           進行者。
         3.填方工程因雨受濕,致含水量過高須翻曬風乾者。
         4.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舖設瀝青面層以及建築工程從事
           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工作,因雨後潮濕不能施工者。
         5.雨後工地泥濘致工程機具無法進入施工者。
   (三)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係指附表一所列者。
   (四)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要徑作業不能工作之日曆天係指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
         A政府政策改變時。
         B發生公安、勞安、或其他抗爭事件等。


七、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均以一日曆天或半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第三章 展延工期
八、凡有下列無法施工原因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可歸責
    於廠商者,廠商得申請依下列分析計算原則,核算所需展延天數後,
    辦理工程之展延:


九、展延工期由廠商提出申請,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應於上述原因消失後提
    出,最遲應於工程完工期限屆滿前二星期(查核金額以上者三星期)
    前提出申請,農田水利會應於一星期內完成審查(查核金額以上者需
    轉報農委會),如有特殊理由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仍應於上述期間
    內先行報備。


十、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
   (一)計算出影響施工期間之工作天(即以該期間之日曆天扣除不計
         日曆天)。
   (二)新增加之工作天,於原完工日之次日,開始計算可工作天至所
         應增加之工作天,作為本工程之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
   (三)展延期間預估降雨天之估算,所擬增加之工作天少於該月份之
         工作天之一半時(即該月份之日曆天扣除不計日曆天後之一)
         ,其預估降雨天以該月份之預估降雨天之一半計算;若所擬增
         加之工作天多於該月份之工作天之一半時,其預估降雨天以全
         月之預估降雨天計算。

 
十一、逾約工期計算方法,比照本注意事項辨理。


第四章 附則
十二、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統計表」(如附表一)。


十三、各農田水利會平均每月降雨日數暨可施工日數統計表」(如附表
      二)。


十四、廠商申請展延分析表(如附表三)。


十五、工程預定進度表填列格式(如附表四)。


十六、展延工期之相關資料文件及表格應以  A4 之規格裝訂,大於 A4
      之紙張應折疊。


十七、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未訂定前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