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各
種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工期為日曆天。但必須限期完工之特殊工程,其核
算方式,另依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工程預算工期核算規定如下:本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以日曆天計算。
工程預算工期之核算應繪製施工順序網狀圖,分析各項作業所需之工
作天,然後依據要徑核算工程所需之工作天;並依據本注意事項附表
一及附表二分別加計不工作之休息日及預估降雨日數作為施工日數。
四、廠商訂約時應依照本注意事項附表一、附表二,分別計算不工作之休
息日及預估降雨日數,填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內,並附於契約書內作
為核算工期之依據。
第二章 日曆天之含意及核算
五、日曆天之含意如下:
(一)日曆天:包括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即為工程施工期限之總日
曆天數。
(二)工作天:指不計工作天以外之日曆天。
(三)不計工作天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施工期間受到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
業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2.因受氣候之影響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3.依習俗不工作之休息日(政府規定之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
星期假日等)。
4.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六、不計工作天之核算規定如下:
(一)受不可抗力之原因影響致本工程全部無法施工或要徑作業不能
進行者,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用地取得未獲解決。
2.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
3.建照申請尚未核准。
4.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路、瓦斯、油管等設備影響
施工。
5.因農田水利會供給之材料或農田水利會供應機具未運達工地
影響施工者。
6.因辦理變更設計致要徑作業無法進行者。但經農委會或農田
水利會通知照常依指示施工者不在此限。
7.因灌溉、通水致無法進行施工者。
8.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或其他單位辦理之工程施工,致本工程要
徑作業需暫停工作者。
9.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10.因防空演習交通管制致工人不能出工者。
11.建築或其他需申請勘驗之工程提出申請勘驗後,等待農委會
派員勘驗,致次階段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12.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行車情況而停工
者。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時,仍應計算工作天。
(二)受氣候原因影響要徑作業者,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雨天:日降雨量超過五公厘。
2.因颱風、水位暴漲、大浪或地震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
進行者。
3.填方工程因雨受濕,致含水量過高須翻曬風乾者。
4.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舖設瀝青面層以及建築工程從事
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工作,因雨後潮濕不能施工者。
5.雨後工地泥濘致工程機具無法進入施工者。
(三)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係指附表一所列者。
(四)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要徑作業不能工作之日曆天係指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
A政府政策改變時。
B發生公安、勞安、或其他抗爭事件等。
七、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均以一日曆天或半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第三章 展延工期
八、凡有下列無法施工原因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可歸責
於廠商者,廠商得申請依下列分析計算原則,核算所需展延天數後,
辦理工程之展延:
九、展延工期由廠商提出申請,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應於上述原因消失後提
出,最遲應於工程完工期限屆滿前二星期(查核金額以上者三星期)
前提出申請,農田水利會應於一星期內完成審查(查核金額以上者需
轉報農委會),如有特殊理由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仍應於上述期間
內先行報備。
十、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
(一)計算出影響施工期間之工作天(即以該期間之日曆天扣除不計
日曆天)。
(二)新增加之工作天,於原完工日之次日,開始計算可工作天至所
應增加之工作天,作為本工程之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
(三)展延期間預估降雨天之估算,所擬增加之工作天少於該月份之
工作天之一半時(即該月份之日曆天扣除不計日曆天後之一)
,其預估降雨天以該月份之預估降雨天之一半計算;若所擬增
加之工作天多於該月份之工作天之一半時,其預估降雨天以全
月之預估降雨天計算。
十一、逾約工期計算方法,比照本注意事項辨理。
第四章 附則
十二、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統計表」(如附表一)。
十三、各農田水利會平均每月降雨日數暨可施工日數統計表」(如附表
二)。
十四、廠商申請展延分析表(如附表三)。
十五、工程預定進度表填列格式(如附表四)。
十六、展延工期之相關資料文件及表格應以 A4 之規格裝訂,大於 A4
之紙張應折疊。
十七、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未訂定前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