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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0980030261 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田水利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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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
     工程採購作業透明化、公開化及制度化,特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採購,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
    (一)採購金額達行政院所頒布之查核金額五分之三以上者。
    (二)採用專利品或指定廠牌設計者且工作費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
          上者。
    (三)水工機械、冷凍空調、水電、景觀綠化、電信資訊類工作費達
          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者。
    (四)「特殊」、「鉅額」工程或「新工法」、「新技術」工程者。
     未達前項各款金額之工程,得由農田水利會自訂金額辦理公開閱覽。
     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將公開閱覽文件,同時分送農委會。

 
三、 公開閱覽之文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程圖說樣稿(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範、材料或設
          備規範、施工說明書等)。
    (二)契約樣稿。
    (三)標單樣稿。
    (四)切結書樣稿。
    (五)投標須知樣稿。
    (六)數量表及規格。
    (七)其他依工程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樣稿。

 
四、 農田水利會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前,應將公開閱覽之工程名稱、
     內容、時間與地點等公告週知。公告應張貼於農田水利會門首或固
     定位置之公告欄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於公告日函知相關同
     業公會。
     前項公開閱覽,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並以不少於五日為原則。但符
     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者,不得少於七日。公開閱覽之天數以實際
     上班日計算之。

 
五、 農田水利會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應由設計審查權責單位指定
     專人,負責公開閱覽之公告、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制度推動成
     效之蒐集與分析及其他改進建議等事項。並由政風單位配合本制度
     之推動,負責公開閱覽處所之管理。

 
六、 農田水利會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公開閱覽期
     間應置專人負責彙整意見並看管文件。
     公開閱覽處所應置閱覽登記書表,以供統計人數及彙整資料。

 
七、 公開閱覽之管理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並
     送請業務權責單位處理後,再付辦理招標作業。
     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處理。


八、 農田水利會辦理公開閱覽之文件,得由閱覽廠商或民眾抄錄。

 
九、 農田水利會辦理公開閱覽參考作業流程如附圖。但農田水利會得視
     主辦業務性質及編制情形自行調整。


十、 農田水利會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公開閱覽之工程,應於閱覽成果處理
     完妥後,始得辦理公告招標。


十一、 農田水利會已公開閱覽之工程因故辦理再次招標時,除工法或招
       標內容變更需重新辦理公開閱覽外,不再公告閱覽。原未公開閱
       覽之工程,再次招標時,如其招標內容變更達本注意事項第二條
       各款情事時,應先依該規定辦理公告閱覽。

 
十二、 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其比價文件之公開閱覽,準用本注
       意事項之規定。

 
十三、 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
       覽制度作業注意事項,未訂定前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