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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項目表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際字第1020062221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國際事務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農園藝及林產品:
生鮮水果,龍眼乾,龍眼肉,小麥,紅豆(冷凍、乾、粉及細粒),雜穀粉
,花生(整粒、帶或去殼、冷凍、粉、細粒、油、烘焙、仁餅及調製),乾
鮮菇類,乾金針菜,檳榔,稻米及其加工品,大蒜,馬鈴薯,竹筍(含調
製品),薑,茶葉,柿餅,梅製品,大宗蔬菜(花椰菜、青花菜、結球白
菜、甘藍、胡蘿蔔、蘿蔔、豌豆、甜椒、菠菜、甜玉米等十項),竹(竹
竿、竹片、竹皮、竹根、竹蓆在內),鮮或冷藏百合,種苗(種子、種球或
接穗)。
 
二、 畜產品:
動物雜碎(生鮮、冷藏、冷凍、調製),各種乳類(包括鮮乳、煉乳、無糖乳
、濃縮乳、酪乳、調味乳),馬,牛,豬,山羊,雞,鴨、鵝,火雞,珍珠
雞,兔,鹿,其他活獸畜,豬肉,雞肉,鴨肉,火雞肉,蛋,動物精液,
動物胚胎。
 
三、 漁產品:
淡水鰻魚(含加工鰻,但不含鰻苗),河魨(豚),鯖魚(生鮮、冷藏、
冷凍、鹹製),鰺魚(生鮮、冷藏、冷凍、鹹調製),鰊鯡類或鰮類(包
括沙丁魚,含生鮮、冷藏、冷凍、乾製、鹹製、調製)、鯷魚(鮐魚),
魷魚,蟳,文蛤,草蝦,牡蠣,九孔,牛蛙,甲魚,淡水長臂大蝦,白蝦
,海瓜子,山瓜子,花蛤,香魚,鳟魚,柳葉魚,鱔魚,筍殼魚,吳郭魚
,虱目魚,石斑魚,鱸魚,大閘蟹,魚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