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五條所定國內田間試驗設計書之審查,每件收審
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及申請農藥檢查
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複驗,每一檢驗及複驗項目檢驗費之收費數額如
附表一。
第 4 條
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所定農藥核准登記,或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六條所定許可證應登記事項變更,其理化性及田間試驗資料審查費之收
費數額如附表二。
第 5 條
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所定農藥核准登記,或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六條所定許可證應登記事項變更,其毒理試驗資料審查費依農藥理化性
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二附表所定試驗項目,每一試驗項目收
費新臺幣六百元;屬簡要資料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或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
元;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者,亦同。
第 7 條
核發下列證明文件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一、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明書。
二、農藥許可證之外文證明文件。
三、進口貨品減免稅捐證明書。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農藥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應登記事項變更之審查,認
有赴國外生產工廠進行實地查核之必要者,其費用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由申請人負擔。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